(2016)渝0234民初301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韩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韩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4民初3015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生于1976年2月18日,住重庆市开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谭雪峰,重庆市开县浦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韩某某,女,汉族,生于1971年6月20日,住重庆市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韩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少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骆 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