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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324执2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刘晓虎与袁磊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玛纳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晓虎,袁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新2324执25号申请执行人:刘晓虎。被执行人:袁磊,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晓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袁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玛纳斯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8日作出(2015)玛民一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申请标的69363元(含申请执行费927元,申请执行费未交),未执结标的69363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袁磊在银行无存款,车管所无车辆登记记录,房管所无房屋登记记录,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2015)玛民一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持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史友康审判员李科代理审判员张传永二O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陆文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