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德乾商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德清方华琴业有限公司与江苏力维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清方华琴业有限公司,江苏力维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德乾商初字第118号原告德清方华琴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洛舍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卢建方,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熊庆,浙江天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力维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周铁镇竺西工业园兴达路1号。法定代表人杨万国,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震宇,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德清方华琴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力维物流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江苏力维物流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30日进行公司名称变更登记,变更后公司名称为江苏力维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6月29日达成庭外和解协议,被告已当即履行完毕,故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清方华琴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6438.5元,由原告德清方华琴业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陶志林代理审判员 嵇 阳人民陪审员 朱奕轶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郑笑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