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03执9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张金华、安士荣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金华,安士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03执96号申请执行人张金华,男,汉族,1973年7月20日出生,住址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被执行人安士荣,男,汉族,1964年7月28日出生,住址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申请执行人张金华与被执行人安士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作出的(2015)西民初字第25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金华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安士荣的银行存款、房屋产权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安士荣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安士荣存在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安士荣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决定限制其高消费、出入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0503执9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耀代理审判员 杜俊辉代理审判员 张 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亚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