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181民初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田某与张某、李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张某,李某,任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1181民初101号原告田某,性别:××,××族。被告张某,性别:××,××族。被告李某,性别:××,××族。被告任某,性别:××。原告田某与被告张某、李某、任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某,被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任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某诉称,2015年6月23日14时左右,被告任某在孝义市下堡镇东方大酒店宴请该与其他二被告以及其他朋友吃饭时,被告李某在饭桌上对该无端指责,该责问被告李某,被告李某过来就对该进行殴打,被告张某也随即参与殴打,被告任某见状后,不仅不制止二被告的不法行为,反而也参与进行殴打,致使原告鼻部、胸部、颈受伤,身上的背心撕烂。事后该在孝义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天,花费医药费3693元,三被告之行为造成该经济损失1万余元,现三被告已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396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营养费1000元,护理费2000元、误工费3000元,共计10963元。原告田某针对其主张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1、原告田某身份证一份,用以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2、孝义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三份,用以证明打架的事实及三被告张某、李某、任某分别被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500元。3、孝义市人民医院诊断证明、出院证、病历、医药费票据大票1支,小票5支,用以证明原告在孝义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天,支付医药费3963.79元。被告张某辩称,该当时喝多了,具体原因不清楚,公安局的行政处罚是事实,该不同意赔偿,原告也有过错,打架不是该引起的,可以协商处理。被告张某针对其主张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被告李某、任某未提交答辩状亦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23日14时左右,被告任某在孝义市下堡镇东方大酒店与原告田某及被告张某、李某吃饭时,被告李某在饭桌上与原告田某发生争执,后三被告李某、张某、任四军对原告进行殴打,致使原告鼻部、胸部、颈部受伤。山西省孝义市公安局出具三份行罚决字(2015)000509、000510、000511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告李某、张某、任四军分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分别处罚款伍佰元。事后原告田某在孝义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天,支付医药费3963.79元。现原告提起诉讼,要求三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0963元。本起纠纷共造成原告田某经济损失8873.25元,其中医疗费:396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天×15元/天=”300元;营养费:20天×15元/天=300元;护理费依照我省上年度居民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为36”933元÷365天×20天=”2”023.73元;误工费依照我省上年度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为41729元÷365天×20天=””2286.52元。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被告李某与原告在酒桌上发生争执,未能冷静处理,而是与被告张某、任四军三人殴打原告,致原告受伤住院。三被告因过错造成原告受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且三被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应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张某辩称原告在本次纠纷中也有过错,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对被告张某此辩称,本院不予采信。三被告应各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957.75元,且互相承担连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三被告李某、张某、任某各赔偿原告损失2957.75元,且三被告李某、张某、任某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2、驳回原告田某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元,由三被告李某、张某、任某承担50元,原告田某承担2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霍可可人民陪审员 康孝宏人民陪审员 李海滨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