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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6民初267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魏缠锁与西安市长安区泰昌养殖场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缠锁,西安市长安区泰昌养殖场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2675号原告魏缠锁。被告西安市长安区泰昌养殖场。法定代表人魏增,该养殖场场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魏缠锁与被告西安市长安区泰昌养殖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缠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薛兵兵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肖 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