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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执272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慈溪市东丽韩工电器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慈溪市东丽韩工电器厂,慈溪市华盛科研填料厂,张大年,岑建丽,徐维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2729号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住所地:慈溪市白沙路街道新城大道北路*******号。组织机构代码:66557811-4代表人:吴自力,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慈溪市东丽韩工电器厂。住所地:慈溪市新浦镇洋龙村五塘江东路**弄*号。组织机构代码:L0053186-7经营者:杨志才,男,197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慈溪市华盛科研填料厂(个人独资企业)。住所地:慈溪市新浦镇洋龙村。组织机构代码:14475101-4代表人:张大年,该厂投资人。被执行人:张大年,男,1964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岑建丽,女,196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徐维冲,女,197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6)浙0282民初2551号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与被执行人慈溪市东丽韩工电器厂、慈溪市华盛科研填料厂、张大年、岑建丽、徐维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该案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尚应返还申请人借款1007350.87元及相应利息,并应当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6933元、执行费12473.51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82执272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何旭强审 判 员  莫建江代理审判员  胡 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李宇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