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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1财保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孙会艳与徐生波、佘丹丹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会艳,徐生波,佘丹丹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1财保57号之一申请人:孙会艳。被申请人:徐生波。被申请人:佘丹丹。申请人孙会艳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同日,本院作出(2016)鄂0111财保57号裁定书,并对被申请人采取保全措施。2016年6月29日,申请人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要求解除保全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徐生波、佘丹丹采取的保全措施。二、解除对担保人徐锋名下位于洪山区洪山街幸福村关家咀12号1栋5层8室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熊敬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肖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