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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驿民初字第307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李俊强与程德祥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俊强,程德祥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驿民初字第3071号原告李俊强,男,197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现住驻马店市。委托代理人唐亚明,驻马店市驿城区南海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程德祥,又名程得祥,男,196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经济开发区。原告李俊强与被告程德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俊强的委托代理人唐亚明,被告程德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俊强诉称,2013年6月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蔬菜大棚承包协议,约定承包期为三年,自2013年6月8日至2016年6月8日,并约定了权利义务。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单方面要求中止协议,不让乙方继续承包蔬菜大棚并未经原告允许,擅自在原告承包的大棚内种植蔬菜,并强行断水断电,导致原告不能正常生产经营,由于被告单方面违约,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被告方负有赔偿的义务。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因中止履行协议给原告造成的各种损失共计一万元整(暂定,具体数额以评估为准,包括搭建蔬菜大棚所用的建材,大棚内种植的香椿树苗,为了经营蔬菜大棚埋得灌溉管道的费用)。被告程德祥辩称,1、原告只交纳了两年租金,签订了两年租赁协议。2、原告违法、违约在先,且无任何损失。3、大棚是被告自己建设,不是原告建设。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8日,原告李俊强(乙方)与被告程德祥(甲方)签订蔬菜大棚承包协议一份,约定:一、蔬菜基地地点及面积为蔬菜基地位于坡王庄,面积约2亩,以农户实种面积为准。包括地头两间简易房。二、承包期限及土地流转费用为自2013年6月8日起至2016年6月8日止,在此期间内上述地块使用权归乙方所有,乙方具有种植蔬菜经营权,土地租金为每年1000元整。乙方于每年6月8日前必须按时足额交给甲方。……四、违约责任为1、乙方应按时足额交付承包金和水电费,如因违约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4、如果在合同期间甲方终止合同,乙方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等条款。同日,被告程德祥在原告持有合同背面写明:今收到李俊强2年地租2000元,2013年6月8日,程得祥。后原告以诉称理由诉至本院,酿成纠纷。另查明,一、庭审中,①原告提交2015年5月22日李俊强与程德祥通话录音一份,录音内容为“程:喂。李:德祥哥,在哪忙呢?程:在街上呢。李:逛街去了?程:啊,啥事呢?李:还是地的事。程德祥:地的事你种不成了,你别种了,你太聪明。李:不让种了,我咋太聪明了,既然不让种了,头一年种的时候,你借我的二百块钱还给我吧。程:二百块钱,我那一堆粪你给我上了咋弄哩,那是我拿钱买哩……”。②原告另提交2015年6月9日李俊强与程德祥通话录音一份,录音内容为“……程:你把东西挪走了,咋不把钥匙给我?李:那事没说利量哩,咋给你?程:啥事你过来说。李:我现在在市里边,我过不去。程:啥时候过来吧。李俊强:电话里说吧。程:电话里说不成。李:咋说不成呀。程:你要是不过来,我把锁换掉。李:那你要换你就换吧,反正里面没有我的东西了。程:那你也难不住我。李:你们提前四月份就在地里种上东西了。你还给我说啥哩。程:我种上东西了,我种的是啥东西,叫你说。李:那不管种啥,你们提前一年多就给我种上东西了。程:你再说还有一年多哩。李俊强:合同上还有一年多哩。程:好好好,你说你还过来不?李:你想弄你就弄吧,反正你等法院的传票吧。……”。③原告另提交2015年6月24日李俊强与程德祥妻子通话录音一份,该通话的时间在原告将本案诉至本院后,录音内容为“李:喂。程妻:俊强呗?李:是啊。程妻:你到底还种不种?李:你们已经不让我种了,不是我还种不种,你们咋出尔反尔?程妻:不是出尔反尔,我生气,我看见一棵棵草,你想种你还种。李:我现在都出来找工作了,当时我种你们不让我种,我刚找到工作,你们又让我种。程妻:我现在问你,还种不种,你不种我们就重新弄了。李:恁咋老是出尔反尔,当时我拔草你们不让我拔,现在又让我去种地。程妻:那时候不让你拔,是人家说你们不好好种地,把地糟蹋了。李:谁说哩?程妻:人家说哩,听你那电厂哩人说。李:我给你说,你老头子不让我种了,电也给我停了,我也弄不成了,我现在都出来找到活了,我不可能再给工作辞了吧?当时给你们说了多少回,你们不让我种,这一会你又让我种。程妻:不是哩,那个时候俺听人家说哩,你不安心种,才不想让你种。李:咱俩之间的事,你听人家说啥哩,我又不少你们的地租,你死活都不让我再种了。程妻:你知道呗,那时候人看着地里有草,我生气。李:我又不少你们的钱。……”。四、原告另提交2015年6月24日李俊强与程德祥通话录音一份,该通话的时间在原告将本案诉至本院后,录音内容为“……程:电费卡给我拿走,钥匙给我拿走,你要种,两年钱到期了,三年的钱你给了不?你不给我第三年的钱,我会让你种吗?李:你提前两个月就在我地里种上东西了,四月份都种上了。程:我啥时候提前两月了?李:那地头谁种的东西?程:我种哩,地头我该种,地头也包给你了吗?李:棚子里头都种上了。程:棚子里头我种,马上到期了,你也不说交钱的事。李:那四月份你都种上了,四月份到期了吗?程:四月份不到期你就得交钱,不交钱你就种不成。……”。被告质证称:被告只在大棚的地头种了几棵菜,时间在2015年5月20多号,只有一个停车位那么大一片,但是被告已经在此之前多次要求原告交租金,原告直到现在也没有交,种菜是有季节性的,被告种这一片菜只是为了自己吃,种这么小一块地,根本不影响原告使用,被告一直催原告交租金,原告一直不交,被告没有不让原告租赁地,是因为原告不交租金。原告质辩称:原告在合同约定的2015年6月8日之前交纳租金就不违约,原告也没有拒绝交纳租金,是被告不想让原告种自己不收,被告在2015年4月份就在原告的土地上耕种,构成根本违约;录音中,被告妻子明确表示看到地里长草,心疼土地,不想让原告继续耕种。加上被告明确向原告表示,地原告种不成了,被告答辩称,是因为原告不交租金,而不让原告继续耕种,不符合事实;2015年6月24日,被告妻子要求原告继续耕种,是在我方起诉后提出,系不想承担法律责任的掩饰行为。综上,被告违背诚信原则,擅自违背双方签订的合同,在合同履行期间,把原本由原告承租的土地擅自进行耕种,并且在2015年6月10日左右,强行切断水电源。原告无法继续经营,被告构成根本违约,应由其承担赔偿责任。二、庭审中,原告提交录像光盘一份,该光盘由原告方制作,原告称录像光盘的制作时间是2015年6月14日,拍摄时间在2015年6月11日或12日,并称拍摄录像后失去对租赁场地的控制。录像内容为诉争土地大棚内种植物的情况。被告质证称,录像反映的是菜地的情况,长满了草,香椿苗根本没有四五万颗,有五百颗就不错了。断电是在2015年6月9日,被告一直等原告交租金,原告没有来,被告没有办法,自己的地也需要浇,所以从房子外面接了一条线,浇被告自己的地,当时租赁房屋锁着,钥匙原告还拿着,现在也没有给被告,电费卡原告也没有给被告。三、庭审中,被告提交原、被告签订蔬菜大棚承包协议一份,该协议显示租赁期限为自2013年6月8日起至2015年6月8日止,被告用以证明租赁期限应为两年,该协议租赁期限“2015年”处显示有涂改,被告同时主张系原告将2016年更改为2015年,但未提交相关证据加以证明;原告对此不予认可,并称应以原告提交的承包协议为准,原告提交承包协议租赁期限为三年。四、诉讼中,原告向本院提交鉴定申请书一份,申请:一、对申请人搭建的蔬菜大棚棚盖价值(除底部固定部分)、香椿树树苗现时市场价值及香椿树苗从现在至2016年6月8日所产生的经济价值进行评估鉴定。二、对申请人投资兴建的灌溉管道价值进行评估。同时原告主张大棚棚盖及灌溉管道系其建设,但未提交相关证据加以证明;原告依据庭审中提交的录像光盘还主张大棚内种植香椿苗大概两万棵左右;被告辩称将大棚交给原告时,大棚薄膜是完好的,后原告在使用过程中造成破损,原告自己给大棚换了一层薄膜,其他没有修理或建设,原告也没有兴建灌溉管道,并辩称大棚内最多有四、五百棵香椿苗。本院依法委托驻马店振兴评估事务所评估,后该所以“找不到充分的评估依据,无法出具评估结论”为由退回委托。退回委托后,本院技术室又先后联系其他几家机构,均以缺乏鉴定条件而不受理。后技术室依法将该案终结对外委托评估鉴定,并将相关材料退回。五、庭审中,原、被告均表示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承包协议、通话录音、录像光盘等证据,被告提交的协议等证据以及原、被告陈述在卷,经庭审质证,据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李俊强与被告程德祥签订蔬菜大棚承包协议一份,协议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支付租金等条款,该协议名为承包协议实为租赁合同。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签订后,被告收取原告两年租金共计2000元。诉讼中,被告辩称租赁期限为两年,被告持有合同租赁期限有涂改,被告主张系原告将租赁期限改为两年,但未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原告对此不认可,且该期限与原告持有合同显示租赁期限为三年不一致,故对被告的该项辩称,本院不予采纳。诉讼中,原告提交的通话录音显示被告认可在第二个租赁年度期满前已使用租赁场地进行耕种,并明确表示不让被告继续使用租赁场地等内容;被告对录音的真实性未提出异议;本院对原告提交的通话录音予以采信,被告单方中止合同,构成违约。被告的违约行为致使原告失去对租赁场地的控制,原告也已退出租赁场地,本案租赁合同已实际解除。本案中,合同约定的租金支付时间为每年6月8日前,同时,原告已向被告支付2013年6月8日至2015年6月8日的租金;而被告于2015年6月前即在原告已支付租金的租赁期限内,已在租赁土地上进行耕种,且当时也未到合同约定的交纳第三个租赁年度租金的截止时间;故被告主张原告因未支付租金而先违约,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法律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合同因被告违约而解除,原告请求被告赔偿损失,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关于损失数额,诉讼中,原告未提交相关证据对损失数额加以证明,后原告申请对损失进行评估鉴定,但因缺乏鉴定条件致使鉴定不能。综合本案合同因被告违约而解除,以及被告认可原告曾更换大棚薄膜及大棚内种有香椿苗存在损失等情况,损失数额应以1000元为宜,原告请求超出该数额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程德祥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俊强赔偿损失1000元。二、驳回原告李俊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在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10元,由被告负担4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丽莉审 判 员  张伟光人民陪审员  邵 翔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太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