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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1执141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与张庆华、赵运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张庆华,赵运昌,张再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1执141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住所地:阳谷县。负责人:任保江,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张庆华,男,农民。被执行人:赵运昌,男,农民。被执行人:张再普,男,农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以下简称农行阳谷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庆华、赵运昌、张再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阳谷县人民法院(2015)阳某字第1201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5月13日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登记情况予以查询,经本院采取以上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谷县人民法院(2015)阳商初字第12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额5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被执行人未偿付。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培民审判员  刘玉胜陪审员  陈凤桐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尹彦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