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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3民初55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秦永奎与麻飞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永奎,麻飞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723民初555号原告秦永奎,男,197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申、杨广运,河南日月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麻飞,男,198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善祥。委托代理人秦亚丹。原告秦永奎诉被告麻飞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永奎的委托代理人杨广运,被告麻飞的委托代理人王善祥、秦亚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秦永奎诉称,2013年8月,其与被告合伙承包一防水工程,其退出时,经双方结算后,被告应当支付其150000元,因被告未付款就出具了欠条一张,该欠款经多次追要,被告仍下欠120000元未付。为此,特依法要求被告付清欠款12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麻飞辩称,因原、被告是叔侄亲戚关系,在双方合伙的工程还没有结束和不知道盈亏的情况下,其就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但止于目前是亏损的,原告应当承担部分亏损,同时,其现在也没有能力偿还欠款,请原告给一段时间追账后,同意再支付67000元。经审理查明,原告秦永奎与被告麻飞系亲属关系。二人曾合伙承包一防水工程,经被告同意,原告中途退伙。2014年4月2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2014年3月29日欠秦永奎150000元,到2014年4月29日还一半。2015年2月8日,双方达成还款计划,内容为:2014年麻飞借秦永奎现金,因工程款未结算一直没有还,从2015年2月8日起一个半月内还款10万元,余款下一个月内全部还清。该欠款后经原告追要,被告支付原告30000元,余款至今未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被告出具的欠款150000元欠条及还款计划各一份,及双方的当庭陈述在卷相互印证,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的款150000元,有被告出具的欠条和双方达成的还款计划为凭,本院应当予以认定。被告辩称因合伙工程亏损要求原告减少欠款,缺乏证据,且原告不予同意,被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12000元,本院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麻飞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秦永奎借款1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被告麻飞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崔新民审 判 员  王晓颖人民陪审员  安学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栗 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