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6执14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赵伟与蔡金友等公证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伟,蔡金友,程久霞,北京金鑫翔利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6执143号申请执行人赵伟,男,1975年4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蔡金友,男,1969年2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程久霞,女,1969年7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金鑫翔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5号院甲1号北岸1292三间房创意生活园区5-310。法定代表人程久霞。赵伟与蔡金友、程久霞、北京金鑫翔利商贸有限公司公证债权纠纷一案,北京市方正公证处作出的(2015)京方正执行证字第02185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执行证书确定:一、被执行人:蔡金友、程久霞、北京金鑫翔利商贸有限公司。二、执行标的:1、本金:人民币(大写)伍拾万元整(¥500,000.00元);2、利息(月息为百分之二)及违约金(每日支付剩余借款本金的千分之一);自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本项执行标的合计数额不得超过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所得数额);3、实现债权的其他相关费用。权利人赵伟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蔡金友名下玉田县帅府公寓××门市房产档案,查封登记在蔡金友名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成寿寺路1、5号楼××房产档案。另经查蔡金友、程久霞、北京金鑫翔利商贸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信息。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权利,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京0106执14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 驰审 判 员 林 风代理审判员 于晓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