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刑更字106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雷沅会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雷沅会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刑更字1064号罪犯雷沅会。现在湖南省岳阳监狱第十二监区服刑。系累犯。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3日作出(2014)蓝刑初字第1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雷沅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本次缴纳2000元)。刑期自2014年6月10日起至2016年12月9日止。因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永中法刑二终字第128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岳阳监狱于2016年6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雷沅会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考核奖励登记表、考核处罚登记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认罪服法书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认定罪犯雷沅会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雷沅会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雷沅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8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辅审 判 员 许震鹏人民陪审员 卢胜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倩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