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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27民初118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张发与王月生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发,王月生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7民初1183号原告:张发,农民。被告:王月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发诉被告王月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发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发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王月生承担。审判员  王立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海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