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81执80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阳头支行与福安市同泰电气机械有限公司、黄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阳头支行,福安市同泰电气机械有限公司?,黄玉,缪剑亮,福安市通用机械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81执8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阳头支行,住所地福安市。负责人缪江娜,行长。被执行人福安市同泰电气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法定代表人黄玉。被执行人黄玉,女,住福安市。被执行人缪剑亮,男,住福安市。被执行人福安市通用机械厂,住所地福安市。法定代表人缪剑亮。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阳头支行与被执行人福安市同泰电气机械有限公司、黄玉、缪剑亮、福安市通用机械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安民初字第496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90万元及利息(截止2015年7月21日利息为180307.6元,此后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经我院调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已被查封,短期内难以变现。由于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安市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4967号民事判决书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范松荣执行员 郑新仁执行员 黄仲荣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姗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