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5民终274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盛耘与罗蓓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蓓,盛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民终27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罗蓓。委托代理人:郭德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盛耘。上诉人罗蓓与被上诉人盛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4日作出的(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20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以(2016)渝05民终2748号预交上诉费用通知书告知罗蓓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3018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罗蓓在收到上述通知书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玉妹审 判 员 章若微代理审判员 吴贵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母雪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