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302执20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魏玉江与阜康市新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玉江,阜康市新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302执203号申请执行人:魏玉江,男,汉族,1975年2月28日出生,住阜康市。被执行人:阜康市新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熊以键,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魏玉江与被执行人阜康市新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作出的(2015)阜民初字第10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2月1日提起申请执行,本院2016年2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阜民初字第10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冯 相 逢代理审判员 阿 尔 曼代理审判员 艾克帕尔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阿依古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