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二(商)初字第98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陈秀英与上海飞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康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秀英,上海飞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康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二(商)初字第985号原告陈秀英,女,汉族,1972年12月31日出生,户籍地浙江省慈溪市。委托代理人王卫林,上海知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菲,上海知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飞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陈青峰,总经理。被告上海康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陈青峰,总经理。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肖荣华,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秀英诉被告上海飞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康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秀英以根据案情需要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秀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茵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汪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