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03民初219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胡晓霞与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丰泽街证券营业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晓霞,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丰泽街证券营业部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3民初2190号原告胡晓霞,女,197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委托代理人张伟周,男,197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系原告丈夫,被告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丰泽街证券营业部,住所地泉州市鲤城区丰泽街361号原财政综合大楼(国投大厦)3、4楼。法定代表人陈章曦。委托代理人张少鹏,福建侨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晓霞与被告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丰泽街证券营业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晓霞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晓霞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晓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0元,减半收取155元,由原告胡晓霞负担。审 判 长 卢玉婷代理审判员 郭锡锋人民陪审员 王少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振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