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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2民初154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2民初1540号原告谢某某,女,1992年5月25日生,汉族。被告邵某某,男,1992年4月2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诉被告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对被告邵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谢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俊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冬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