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2民初154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2民初1540号原告谢某某,女,1992年5月25日生,汉族。被告邵某某,男,1992年4月2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诉被告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对被告邵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谢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俊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冬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