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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921执56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何利民拘留决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利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6)内2921执561号被拘留人何利民,男,1984年7月2日出生,汉族,系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乌海市冠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执行人何利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何利民拒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2015)阿左民一初字第214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对何利民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口头或书面向阿拉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审判员 娜 仁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呼秦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