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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5民初91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刘凤岐与绍明策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凤岐,绍明策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5民初919号原告刘凤岐。被告绍明策。本案在审理原告刘凤岐诉被告绍明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凤岐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凤岐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凤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2元,由原告刘凤岐负担。审判员  杨龙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晓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