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5民初91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刘凤岐与绍明策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凤岐,绍明策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5民初919号原告刘凤岐。被告绍明策。本案在审理原告刘凤岐诉被告绍明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凤岐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凤岐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凤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2元,由原告刘凤岐负担。审判员 杨龙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晓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