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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1民初185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乔兵与谭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兵,谭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1民初1851号原告:乔兵,男,197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射阳县。委托代理人:路娟,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军,男,197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乔兵与被告谭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秀明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乔兵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乔兵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乔兵负担。审判员  陈秀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缪 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