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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5民初500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王作双与天津市南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作双,天津市南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5民初5002号原告王作双,农民。被告天津市南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南洋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李文鹏,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作双与被告天津市南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作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79元,减半收取9539.5元,由原告王作双负担。审 判 长  杨旭东审 判 员  杨建军人民陪审员  王连月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泽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