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民三初字第567-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张文超与薛明磊、宋广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超,薛明磊,宋广正,艾春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枣民三初字第567-2号原告:张文超。被告:薛明磊。被告:宋广正。被告:艾春红。系被告宋广正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超与被告薛明磊、宋广正、艾春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超撤回起诉申请。案件受理费21000元,撤诉减半收取105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5500元,由原告张文超负担。审 判 长 杜金荣审 判 员 李金光人民陪审员 于文宁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梁 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