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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5执104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赵红莉、肖健与许家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红莉,肖健,许家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5执1040号申请执行人赵红莉。申请执行人肖健。被执行人许家平。申请执行人赵红莉、肖健与被执行人许家平房屋买卖合同一案,双方达成和解,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5民初14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则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原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家全代理审判员  佟 剑代理审判员  王 喆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亚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