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5执104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赵红莉、肖健与许家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红莉,肖健,许家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5执1040号申请执行人赵红莉。申请执行人肖健。被执行人许家平。申请执行人赵红莉、肖健与被执行人许家平房屋买卖合同一案,双方达成和解,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5民初14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则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原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家全代理审判员 佟 剑代理审判员 王 喆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亚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