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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民申18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王东与陈茂刚劳动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东,陈茂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民申18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东,住哈尔滨市香坊区。委托代理人:叶佳茂,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茂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再审申请人王东因与被申请人陈茂刚劳务费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哈民一民终字第14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东申请再审称:1、一审举证责任分配错误,二审予以维持亦错误;2、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二审判决查清后未予纠正,3、陈茂刚涉嫌伪造证据,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陈茂刚提交意见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王东申请再审无事实依据,请求驳回王东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确。关于王东提出的一审举证责任分配错误,二审予以维持亦错误问题。王东提出,对于本案所涉房屋是否卖出,亦即本案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条件是否成就问题,依法应由陈茂刚承担举证责任,一审法院却以其举证不能判决其败诉,二审虽查清了事实,但却维持了一审判决。本院认为,一、二审判决并未将本案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条件是否成就的举证责任分配给王东,一、二审判决王东败诉的主要理由是王东长期拖欠陈茂刚的工程款,又无法确定本案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条件何时成就,且王东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采取了积极、主动的措施促成条件的成就,侵害了陈茂刚的合法权益,故王东提出的此项申请再审的理由因无事实依据,依法不能成立。关于王东提出的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二审判决查清后未予纠正问题。一审判决���定其与陈茂刚间系承包关系错误,二审判决查清事实后却未予纠正。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对王东拖欠陈茂刚17万元工程款的事实并无异议,因王东在陈茂刚向法院提起诉讼时仍无法确定本案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条件何时成就,且王东也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采取了积极、主动的措施促成条件的成就,侵害了陈茂刚的合法权益,故一、二审判决王东给付陈茂刚工程款并无不当。王东提出的此项申请再审的理由因无事实依据,依法不能成立。关于王东提出的陈茂刚涉嫌伪造证据问题。王东提出,陈茂刚将2011年1月18日书写的“证明”上的时间私自改为2014年3月18日。本院认为,对于上述事实,本院二审判决在认定事实部分已予以认定。在本案一审审理过程中,王东并未对本案的诉讼时效问题提出抗辩,在二审审理过程中虽提出该问题,但根据《最高人��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审理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二审判决对王东提出的有关诉讼时效问题的上诉理由未予支持并无不当。王东提出的此项申请再审的理由因无事实依据,依法亦不能成立。综上,王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东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曲海涛审 判 员  张玉凤代理审判员  周 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殷艳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