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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1民初387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重庆强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文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强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文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11民初3872号原告:重庆强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787460181U),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岗街道办事处一环北路中段212号。法定代表人:陈才忠,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曾昭伟,男,197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被告:王文建,男,196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原告重庆强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联物业公司)诉被告王文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黎朝廷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6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强联物业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曾昭伟,被告王文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强联物业公司诉称:被告入住××小区于2013年1月至2015年12月一直不缴纳物管费,原告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了相应的服务并多次要求被告支付物管费,但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拒不支付物管费。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起诉来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所欠物业管理费2573元及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随本清)。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文建辩称,我家车辆在小区被其他车辆撞了,去找物业公司调取监控,物业公司说小区车子撞了不管,这个事情没有处理好,因此没有交物管费,另外居住房屋楼下违章搭建雨棚,楼上乱扔垃圾,导致雨棚堆积垃圾,物管没有打扫。因我们是还建房,房产证没有办下来,不知道房屋面积,物管费原来是0.45元/平方米,公摊费10元,我们每年交689元,物管费涨价没有通知我们,我们不知情。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24日,原告与“××”小区开发商重庆宏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费收取为包干制,住宅按照0.4-0.6元/月平方米,共用的专项设备每户每月10元包干,业主应在当月15日之前交清费用。约定合同期限为4年,即2009年3月24日至2013年3月24日止。合同期满后,原告继续提供物业服务。2013年12月31日,原告强联物业公司(乙方)与小区业主委员会(甲方)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强联物业公司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小区各业主按照住宅建筑面积支付物业管理费。双方在合同中第六条约定: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费……其收取的标准如下(按建筑面积计算):(1)多层住宅:0.65元/月·平方米;高层住宅:1.2元/月·平方米……。第二十一条约定:本合同期限为三年,自2014年1月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第二十八条约定:甲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未能按时如数缴纳物业服务费的,应按每日万分之三十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原告强联物业公司(乙方)与小区业主委员会(甲方)在上述合同中签字并盖章。另查明,被告王文建系××小区的业主,房屋建筑面积105.37平方米。被告王文建自2013年1月至2015年12月止的物业服务费及公摊费未向原告强联物业公司交纳。上述事实,有原告强联物业公司庭审陈述、物业服务合同两份、巡查签到表、业委会涨价公示、民事判决书等证据载卷为凭,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强联物业公司与重庆宏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原告强联物业公司与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本院予以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上述物业服务合同中,系小区业主委员会的意思表示,该表示真实有效,被告王文建系该小区的业主,小区业主委员会的意思表示必然对被告王文建有约束力,即该物业服务合同必然溯及被告王文建。关于物业服务费和公摊费。支付物业服务费是业主的基本义务,也是物业管理服务机构为业主提供必要服务和正常运转的基本保障。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重庆市物业服务合同》,双方对物业服务费的标准作了明确约定,原告强联物业公司向被告提供物业服务,被告应支付相应的物业服务费。本案中,原告强联物业公司作为被告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向被告王文建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王文建也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公摊费的义务。本案中,被告王文建的房屋为普通多层住宅,其建筑面积为105.37平方米,根据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被告王文建共计应缴纳物业服务费2212.77元(其中2013年1月至2013年12月为0.45元/月·平方米×105.37平方米×12月=569元,2014年1月至2015年12月为0.65元/月·平方米×105.37平方米×24月=1643.77元),公摊费用为360元(10元/月×36月)。故对原告强联物业公司诉请的物业服务费和公摊费合理部分即2572.77元予以支持。被告王文建辩称车辆在小区内被撞系另一法律关系,可依法主张权利。被告辩称雨棚堆积垃圾,原告未及时处理,原告庭审中表示愿意处理,不能以此为由拒交物管费。关于原告强联物业公司要求被告王文建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第二十八条约定,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未能按时如数交纳物业服务费的,按每日万分之三十支付违约金,原告诉请利息金额低于双方约定标准。故对原告强联物业公司要求被告王文建从起诉之日起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文建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强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3年1月至2015年12月的物业服务费和公摊费合计2572.77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即2016年5月20日起以2572.77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重庆强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被告王文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代理审判员  黎朝廷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曾祥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