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781民初80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郭慧慧与李志祥、河南宏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慧慧,李志祥,河南宏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81民初809号原告郭慧慧,女,198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许成村,河南恒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志祥,男,197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河南宏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凤坷。委托代理人黄琰琰,河南德冠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郭慧慧诉被告李志祥、河南宏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5日诉至本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慧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成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闫乃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