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81民初80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郭慧慧与李志祥、河南宏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慧慧,李志祥,河南宏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81民初809号原告郭慧慧,女,198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许成村,河南恒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志祥,男,197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河南宏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凤坷。委托代理人黄琰琰,河南德冠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郭慧慧诉被告李志祥、河南宏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5日诉至本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慧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成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闫乃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