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1602执3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分行与河源市佳顺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河源市源东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刘本东、张秀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分行,河源市佳顺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河源市源东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刘本东,张秀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602执32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分行。被执行人河源市佳顺建材实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河源市源东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本东,男。被执行人张秀妹,女。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分行与被执行人河源市佳顺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河源市源东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刘本东、张秀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3日作出的(2015)河城法民二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申请人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书,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6)粤1602执32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林 斌审判员 马新良审判员 欧建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缪惠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