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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1民初907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北京府东里利民供暖服务中心与石金花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府东里利民供暖服务中心,石金花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9071号原告北京府东里利民供暖服务中心,住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兴东大街157号,组织机构代码75417XXXX。法定代表人张更,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隗翠荣,女,1963年5月23日出生。被告石金花,女,1975年9月20日出生。原告北京府东里利民供暖服务中心诉被告石金花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北京府东里利民供暖服务中心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石金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府东里利民供暖服务中心撤回对被告石金花的起诉。审判员  吕少罕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安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