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4执133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胡海涛与被执行人呼胜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海涛,呼胜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4执1330号申请执行人胡海涛,男,汉族。被执行人呼胜军,男,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5)莲民初字第049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17日向被执行人呼胜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判决书确认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胡海涛退还保证金、押金等18543元、案件受理费140元,但其一直未能履行上述义务。为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预查封被执行人呼胜军与谷彩玲名下由西安中新荣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坐落于西安市浐灞大道与浐河交汇处东中新浐灞半岛A11区6幢10302号房产,预售证号:2011160;合同备案号:Y13014664;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旭旭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贺文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