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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02民初263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刘敦华与刘淑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敦华,刘淑媛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02民初2635号原告刘敦华。被告刘淑媛。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敦华与被告刘敦华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5万元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案外人李友珍自愿以其所有的武房权证省房改字第20060144**号房屋产权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敦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二、冻结案外人李友珍其所有的武房权证省房改字第20060144**号房屋产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唐干才审 判 员  彭莎莎人民陪审员  潘四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蒋 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