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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22执30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王洪霞与李斌、于小华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洪霞,李斌,于小华,赵宝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22执307号申请执行人:王洪霞,女,汉族。被执行人:李斌,男,汉族。现羁押于利津县看守所。被执行人:于小华,男,汉族。被执行人:赵宝林,男,汉族,利津县第一实验学校教师。原告王洪霞与被告李斌、于小华、赵宝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利津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利民初字第10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利津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山东省范围内的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农村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十九家金融部门、利津县工商局、东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利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查证结果通知书,将被执行人财产查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孝坤审判员  陈志民审判员  门玉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郭盼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