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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2701民初22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4-06

案件名称

原告王道海、张德安、魏文山诉被告张来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道海,张德安,魏文山,张来松,案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玉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701民初227号原告王道海,男,汉族,1965年11月10日出生,安徽省来安县新安镇人。原告张德安,男,汉族,1968年1月6日出生,江苏省洪泽县共和镇人。原告魏文山,男,汉族,1968年5月5日出生,安微省来安县张山乡倒桥村人。被告张来松,男,汉族,1971年05月03日出生,四川省南部县玛王乡玉皇村人,无固定住址。被告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道海、张德安、魏文山诉被告张来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道海、张德安、魏文山以因本案在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道海、张德安、魏文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50.00元,经撤诉减半收取3425.00元,该款由原告王道海、张德安、魏文山自愿承担。审判员 :李 军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仁青看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