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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8民初275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许建国诉郭起发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建国,王祥,郭起发,高淑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828民初2752号原告许建国,男。原告王祥,男。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董富,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银窝沟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起发,男。被告高淑新,女。原告许建国、王祥与被告郭起发、高淑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权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建国、王祥的委托代理人董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起发、高淑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建国、王祥诉称,2013年12月21日郭起发、高淑新向我俩共借了200000.00元,每人100000.00元,二被告给我们出具了一张欠条,当时口头约定月利率3分,现在要求二被告按中国人民银行4倍同期贷款利息计息。到期后我们多次向二被告索要未果,为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向许建国偿还欠款100000.00元及其利息62456.67元,向王祥偿还欠款100000.00元及其利息62456.67元。原告许建国、王祥为支持其诉讼主张的成立,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1号证据为欠条一张,记载“今借到2013.12.21人民币贰拾万元整系借王祥许建国羊场周转用款,用羊场抵压借款期限2013年12月21日至2014年2月21日借款人:郭起发高淑新”,意在证明被告郭起发、高淑新于2013年12月21日向二原告借款200000.00元的事实。2号证据为利息计算表,意在证明被告郭起发、高淑新应按利率6.15%的4倍向二原告支付利息124513.34元(2013年12月21日至2016年6月21日)的事实。被告郭起发、高淑新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21日被告郭起发、高淑新向原告许建国、王祥借款200000.00元。被告郭起发、高淑新为原告许建国、王祥共同出具了欠条一张,载明:今借到2013.12.21人民币贰拾万元整系借王祥许建国羊场周转用款,用羊场抵压借款期限2013年12月21日至2014年2月21日借款人:郭起发高淑新。此欠款被告郭起发、高淑新一直未履行偿还义务,二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郭起发、高淑新向许建国偿还欠款100000.00元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4倍支付利息,即62456.67元(2013年6月6日至2016年6月21日),向王祥偿还欠款100000.00元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4倍支付利息,即62456.67元(2013年6月6日至2016年6月21日)。以上事实有原告的诉讼陈述,原告提供的欠条及利息计算表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郭起发、高淑新向二原告各借款100000.00元,且未予偿还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郭起发、高淑新作为借款人应及时偿还借款,现二被告未偿还借款,故二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以支持。二原告主张二被告应支付利息,因未提供书面证据证明借期利率和逾期利率,且二被告未出庭作证予以证实,依法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二原告自愿平均分割200000.00元的债权,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二被告向原告王祥偿还借款人民币100000.00元并支付利息人民币14005.48元,向原告许建国偿还借款人民币100000.00元并支付利息人民币14005.48元。案件受理费5800.00元,减半收取,保全费2020.00元,由被告郭起发、高淑新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李权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肖志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