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8民初230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杭州市高新区(滨江)萧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顾建林、裘丽华等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市高新区(滨江)萧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顾建林,裘丽华,杭州双盈物流有限公司,杭州振盈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8民初2309号原告:杭州市高新区(滨江)萧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滨盛路1777号萧宏大厦8楼B座、C座。法定代表人:俞先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何侃侃。被告:顾建林。被告:裘丽华。被告:杭州双盈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浙江传化物流基地交易大楼B-257#,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8530406-2。法定代表人:顾建林。被告:杭州振盈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萧山区宁围镇新安村5组,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55791408-8。法定代表人:顾建林。原告杭州市高新区(滨江)萧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萧宏小贷公司)诉被告顾建林、裘丽华、杭州双盈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盈公司)、杭州振盈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盈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1、被告顾建林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万元,支付利息(按照年息24%的标准,自2016年1月22日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2、被告裘丽华、双盈公司、振盈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通程序,于2016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何侃侃、被告裘丽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顾建林、双盈公司、振盈公司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8日,原告与被告顾建林签订保证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顾建林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1月8日起至2015年7月7日止,借款利率为月利率18‰,未按期归还贷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约定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被告裘丽华、振盈公司、双盈公司在保证人一栏签字,对被告顾建林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保证范围为贷款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复息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催讨差旅费和其他合理费用。各方还对其它权利和义务作了约定。2015年1月8日,原告向被告顾建林交付人民币30万元。至今,被告顾建林未按期归还借款,保证人也未承担保证责任。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顾建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杭州市高新区(滨江)萧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3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人民币3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息24%的标准,从2016年1月22日计算至判决确定支付之日止)。二、被告裘丽华、杭州双盈物流有限公司、杭州振盈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清偿后,被告裘丽华、杭州双盈物流有限公司、杭州振盈建设有限公司有权向被告裘丽华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162元,减半收取3081元,由被告顾建林、裘丽华、杭州双盈物流有限公司、杭州振盈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162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为工行湖滨支行,账号为12×××68】。审 判 员 钟飞燕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羊 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