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民申166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1-18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涉县分公司、郭东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涉县分公司,郭东生,涉县偏店乡东寨村民委员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民申166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涉县分公司。负责人:宋学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海峰,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玉明,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郭东生,男,汉族,1942年6月7日出生,住河北省涉县。一审被告:涉县偏店乡东寨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郭会军,该村委会主任。再审申请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涉县分公司(以下简称网通涉县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郭东生及一审被告涉县偏店乡东寨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东寨村委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邯市民四终字第2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网通涉县分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水管的产权归东寨村委会所有,由于东寨村委会没有尽到管理、保护、维护职责,致使水管漏水造成被申请人损失及损失的进一步扩大,故本案被申请人的一切损失应由东寨村委会承担;原审委托的鉴定单位没有相应资质,鉴定结论应属无效,且鉴定结论不客观、不公正,不能作为判决依据;涉县邮电局分立变更多个单位,这些单位中的关联单位应当列为被告,本案遗漏被告,程序违法;鉴定费、诉讼费不应由申请人承担。本院认为,原审中受法院委托邯郸市科技咨询服务中心对涉案房屋损害原因、损害程度、房屋恢复新建价值进行鉴定,并作出鉴定意见书,原审依据该鉴定意见书判决再审申请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主张鉴定结论不客观、不公正,不能作为判决依据及被申请人损失应由东寨村委会承担理据不足;再审申请人提出本案遗漏被告,程序违法及鉴定费、诉讼费不应由其承担的理由均不成立。综上,再审申请人网通涉县分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涉县分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郭彦民代理审判员 白云翔代理审判员 堵中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郝赛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