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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4民初20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山东润华天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刘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润华天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刘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4民初206号原告山东润华天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罗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鲁杰,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杨,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刘飞,男,197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润华天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润华天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补充证据为由,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润华天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润华天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按规定应向本院交纳的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山东润华天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吕强华人民陪审员  关为民人民陪审员  耿林芝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