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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1民初230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圣如茂与曹启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圣如茂,曹启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1民初2309号原告圣如茂,男,1970年11月15日生,汉族。被告曹启凡,男,1989年11月3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圣如茂诉被告曹启凡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圣如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圣如茂负担。审 判 长 邵晓瑞审 判 员 黄爱斌审 判 员 黄文婷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梅 婷书 记 员 王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