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02行初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9
案件名称
天津镁富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与宜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陵分局、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0502行初3号原告天津镁富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解放路6-1-604号。负责人:李进香。天津镁富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傲,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王嫄雪,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宜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陵分局,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桃花岭5号。法定代表人曾庆胜,宜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陵分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赵飞华,宜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陵分局经济检查大队副队长。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金鑫,宜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陵分局办公室副主任。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宜昌市珍珠路36号。法定代表人任蔚,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政府区长。委托代理人王毅,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一般授权代理。原告天津镁富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不服被告宜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陵分局于2015年8月17日对其作出的宜市工商西处字(2015)17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被告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政府于2015年12月3日作出的宜西府复决字(2015)第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于同年1月22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于2016年2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天津镁富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委托代理人杨傲,被告宜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陵分局负责人王广军及其委托代理人赵飞华、金鑫,被告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王毅到庭参加诉讼。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天津镁富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于2016年6月29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天津镁富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镁富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天津镁富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负担。审判长 向建军审判员 章富翠审判员 冯丽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肖 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