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603民初120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原告大庆市明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杨金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庆市明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杨金亮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3民初1200号原告大庆市明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龙凤区湿地福苑住宅小区四期S02#商服楼三层318号。组织机构代码5698727-0。法定代表人公维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XX,该公司员工。被告杨金亮,男,1987年5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龙凤区湿地福苑小区A10-1-4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庆市明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杨金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庆市明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庆市明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大庆市明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大庆市明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方志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