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5刑更259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文永华抢夺罪、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文永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刑更2598号罪犯文永华,于四川省安岳县,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9日作出(2009)九法刑初字第5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文永华犯抢夺、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5000元,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32150元,以及共同退被害人经济损失2438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12年6月19日本院作出(2012)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30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4年5月12日本院作出(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19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至2019年12月23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6年5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文永华能认罪悔罪、听管某,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文永华,在服刑期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记功二次。该事实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文永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记功等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文永华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庆审 判 员 蒋学文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霁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