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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民初字第90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李东宏与王开锋、潘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东宏,王开锋,潘丽,张继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905号原告李东宏,男,196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被告王开锋,男,1971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被告潘丽,女,197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被告张继友,男,196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东宏诉被告王开锋、潘丽、张继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东宏撤回对被告王开锋、潘丽、张继友的起诉。诉讼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车卫东审 判 员  郭华伟人民陪审员  史连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朱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