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民初字第90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李东宏与王开锋、潘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东宏,王开锋,潘丽,张继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905号原告李东宏,男,196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被告王开锋,男,1971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被告潘丽,女,197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被告张继友,男,196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东宏诉被告王开锋、潘丽、张继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东宏撤回对被告王开锋、潘丽、张继友的起诉。诉讼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车卫东审 判 员 郭华伟人民陪审员 史连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朱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