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23民初41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龚建军与李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建军,李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623民初413号原告龚建军,居民。被告李祥,居民。原告龚建军与被告李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郝海云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秦志平、XX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龚建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7月14日,被告李祥因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20000元,后于2015年7月28日,再次向原告借款20000元,约定2015年年底还清。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还。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一、原、被告身份信息,拟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二、被告出具的借条二张,拟证明被告李祥向原告借款40000元的事实。被告李祥未到庭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及任何证据。经本院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一、二,均真实合法,且与本案相关联,本院均予以采信。根据本院采信的上述证据,��合原告在法庭上的陈述,可确定如下事实:被告李祥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4年7月14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于2015年7月28日再次向原告借款20000元,均未约定具体的偿还日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一直未还。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龚建军借款给被告李祥后,被告李祥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双方之间形成了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原、被告虽未约定具体的还款期限,但原告可催告被告在合理期限内偿还。现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一直未还款,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因此,本院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4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祥于本判���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龚建军借款人民币4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李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郝海云人民陪审员 秦志平人民陪审员 汪 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徐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