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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4执30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和支行与谢仕钟、刘芳、广州市花都区狮岭华添皮具厂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2016执307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和支行,谢仕钟,刘芳,广州市花都区狮岭华添皮具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4执307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和支行,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负责人:马强,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谢仕钟,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被执行人:刘芳,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被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狮岭华添皮具厂,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负责人:刘芳。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和支行与被执行人谢仕钟、刘芳、广州市花都区狮岭华添皮具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穗仲案字第1168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决书,被执行人谢仕钟偿还借款150万元及相应利息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刘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无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储蓄存款;查明被执行人谢仕钟名下有位于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狮岭(国际)皮革皮具城贵丽北三街31号的房产,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2585号】查封,本案依法对该房产轮后查封。本案需等待上述房产另案处理结果后方能依法参与分配受偿。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延期执行。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对被执行人谢仕钟名下有位于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狮岭(国际)皮革皮具城贵丽北三街31号的房产轮后查封,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2585号】处理中。申请执行人需等待被执行人的房产变现后,方能依法参与分配受偿。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14执30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邵演杨执行员  王光格执行员  张草萍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林婉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