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5民初66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王立章诉被告孙洪孝、崔德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章,孙洪孝,崔德远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305民初665号原告:王立章,居民。委托代理人:李敦国,山东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洪孝,居民。被告:崔德远,居民。原告王立章诉被告孙洪孝、崔德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立章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敦国、被告孙洪孝、崔德远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立章诉称,原告王立章是被告孙洪孝建筑施工队雇佣的建筑工人,2015年3月23日16时左右,原告建筑施工队在为被告崔德远建房时,由于脚手架甲扳突然断裂,致使正在脚手架上砌砖的施工人员王立章和孙效康从脚手架上坠落下来,造成王立章和孙效康受伤。原告王立章受伤后,被送往临淄区人民医院进行救治,该事故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8万元。被告孙洪孝辩称,同意赔偿,但是不同意原告的数额,原告主张的数额过高。被告崔德远辩称,同意赔偿,但是不同意原告的数额,原告主张的数额过高。经审理查明,原告王立章是被告孙洪孝建筑施工队雇佣的建筑工人,2015年3月23日16时左右,原告建筑施工队在为被告崔德远建房时,由于脚手架甲扳突然断裂,致使正在脚手架上砌砖的施工人员王立章和孙效康从脚手架上坠落下来,造成王立章和孙效康受伤。原告王立章受伤后,被送往临淄区人民医院进行救治,医疗费267.50元,系原告自付,其余医疗费均由被告支付。经司法鉴定,原告伤残未达到登记标准,误工时间为120日,护理为1人护理50日。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临淄区人民医院发票一张,门诊病历两份、交通费单据一份、鉴定费发票一张、临淄区人民医院影像检查报告单一份、收费发票一张、鉴定书一份等证据在卷为凭,经本院审查属实,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王立章受雇于被告孙洪孝在为被告崔德远建房时受伤,被告孙洪孝、崔德远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医疗费267.5元、护理费4109.6元、鉴定费3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误工费可按农村居年均收入计算120日,为4251元。原告主张的交通费过高,应酌情支持500元。原告主张的后续治疗费,应以实际发生为准再另行主张。原告主张的医疗器具费,未经鉴定或有效力的单位出具相关证明,该费用要求由被告支付理由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王立章医疗费267.50元、误工费4251元、护理费4109.6元、交通费500元、鉴定费3000元,以上共计12128.10元,被告孙洪孝、崔德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王立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日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0元,诉讼保全费820元,由被告孙洪孝、崔德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于洪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翟汝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