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903执34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韩惠富申请执行遂宁市鑫阳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遂宁市财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惠富,遂宁市鑫阳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遂宁市财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903执340号申请执行人韩惠富,男,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北辰街。被执行人遂宁市鑫阳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永兴镇欧阳祠村7社。法定代表人唐华,该公司总经理。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涛,遂宁市船山区育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遂宁市财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和平东路51号。法定代表人杜秀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韩惠富与遂宁市鑫阳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遂宁市财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中,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工商等部门进行司法查询,被执行人遂宁市鑫阳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现未经营,其所有的厂房建在遂宁市船山区永兴镇欧阳祠村7社,被执行人尚欠该村土地款,厂房现租赁给镇欧阳祠村7社集体使用,租金折抵所欠7社土地款,被执行人财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现未经营,其在银行的保证金被射洪、安居、等法院冻结,二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至今也未向本院提供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船山民初字第28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情形消失后,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宗明审判员 唐晓凰审判员 苟 琼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