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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9004民初94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李志平与龚如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平,龚如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9004民初941号原告李志平。被告龚如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平与被告龚如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志平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李志平负担。审 判 长  傅 涛人民陪审员  陈谋红人民陪审员  张三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丰永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