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9004民初94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李志平与龚如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平,龚如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9004民初941号原告李志平。被告龚如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平与被告龚如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志平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李志平负担。审 判 长 傅 涛人民陪审员 陈谋红人民陪审员 张三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丰永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