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刑更96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杨磊犯抢劫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刑更961号罪犯杨磊。现在湖南省岳阳监狱第八监区服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1日作出(2009)穗中法刑二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磊犯抢劫罪、盗窃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十一万元(执行期间原缴纳三千元,本次缴纳二千元)。刑期自2008年6月11日起至2028年6月1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其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本院先后于2012年5月31日和2014年10月15日,分别作出(2012)佛中法刑执字第2908号、(2014)岳中刑执字第1630号刑事裁定,对其共减刑二年九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5年9月10日止。执行机关岳阳监狱于2016年6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杨磊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执行机关认定罪犯杨磊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帐、罪犯考核奖励登记表、考核处罚登记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认罪服法书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认定罪犯杨磊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杨磊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磊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24年9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跃军审 判 员 许震鹏人民陪审员 卢胜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倩雅 微信公众号“”